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437号
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888号蓝色智谷中科创新园801室。
法定代表人:耿庆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玉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