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高栋兵,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高新科技工业园内特一号1栋4单元02403号房,实际办公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老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谭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栋兵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栋兵支付工程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恒丰时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