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军,系原告丈夫。
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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