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9661号
 
原告:***,女,汉族,2000年3月2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毅,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燕    璇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瑾
书   记  员    刘 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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