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27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系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罡。
委托代理人:陈晶。
第三人刘军。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市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刘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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