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浩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浩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浩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62#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英、张婷(实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浩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浩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林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