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721民初1217号
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田园新村别墅楼2号,现住东至县。
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原告总经理与被告熟悉,被告称经营鱼塘需要点资金周转一下,在一周后就归还,于是其在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一周内归还。此后至今,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增富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与被告***相识。2019年12月23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一周之内归还。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给被告3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借条。后原告员工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催要无果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对借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