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森金林农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财保11-1号
申请人:安徽森金林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湖光村。
法定代表人:邵桂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森金林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皖1721财保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开户账号34×××29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冻结,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尧渡镇管山村方村组总面积230亩的西凤山及总面积17.6亩的***的林地经营权【权利证号:东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2018年)第010号】提供反担保,担保价值以150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开户账号34×××29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瀚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尧渡镇管山村方村组总面积230亩的西凤山及总面积17.6亩的***的林地经营权【权利证号:东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2018年)第010号】,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阮文生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