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773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思纳誉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康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773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思纳誉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康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5.81元的财产。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51账户内的存款4505.81元。现因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宣盈玻璃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51账户内的存款4505.81元。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林
法官助理**保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