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17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庆裕胡同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MBMW50。
法定代表人:杜洪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