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36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桥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1199号依云湾小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桥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