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36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桥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1199号依云湾小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桥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