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13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庆裕胡同*号。
被告:郗双满,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京大路橡胶城西口桃城区。
被告:***,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京大路橡胶城西口桃城区。
原告**果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郗双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