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1205号之一
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探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JTYN6M。
法定代表人:李青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佳,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东聚小车汽配城B区1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535XX。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有祖,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2元,减半收取6931元,由原告***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段莉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