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执保字第252号
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关雨路东聚汽配城B区**幢*楼。
法定代表人赵坚。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民航路(情人桥旁)。
法定代表人刘上元。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宏宇云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民航路(情人桥旁)。
法定代表人刘上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现住景洪市(冠嘉名城)。
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宏宇云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用其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小车汽配城D10幢11号房产为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为40万元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小车汽配城D10幢11号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20××2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