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03民催2号
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雨路东聚小车汽配城B区11幢1楼。法定代表人:赵坚。
委托代理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99年4月23日出生。
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961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杨勇
审判员保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熊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