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松骋汽修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20358.8元,执行费320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昆明百加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栋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