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01民初5167号 原告: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6130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太和街道人民路2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7586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自动化公司”)与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论坛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自动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理论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自动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2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2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0日起算至全部票据款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8月3日为2157.51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4日,原告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苍山小院项目输变电及供配电工程勘测设计合作备忘录》(合同编号:大理2018工(苍山)2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支付该项工程的设计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575100014220210421903795137。该票据显示,出票人为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0日,票据金额为202700元。2022年4月20日,原告向出票人即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出票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支付,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被告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完备,为合法有效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提示付款后,被告应于当日足额支付票据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秉公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理论坛公司辩称,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其为案涉票据合法持有人,否则无权向被告申请支付票据款。即使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合法持有票据的人,针对原告主张的兑付款项,被告亦不存在恶意拖延的行为,受新冠疫情持续反复影响,被告开发的项目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及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被告项目现金回流困难,即使贵院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那么原告要求按一年期LPR计算标准也偏高,被告认为应该按照一年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支付汇票金额。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勘查设计服务,被告应支付设计服务费用202700元,有被告开具的商业汇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被告表示因其公司现状无力付款,视为拒绝付款,在被告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汇票所载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持票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可以请求被告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自动化(集团)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2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