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2民初181号 原告: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599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办事处金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590274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芝兰,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市**港区,身份证号码42020319********。 被告: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新城***288号金都花园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22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身份证号码42212619********。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市西塞山区,身份证号42020319********。 被告:***,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市**港区,身份证号42020319********。 原告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协环科公司)、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协环科公司、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协环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6910069.02元,并从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确认其对***开发区***道办事处金汉路9号研发中心、办公楼地下室、附属办公楼、澡堂、化验室、配电室、西门门房、磅房、1#、2#、3#、4#车间、工业废渣库、废渣处理车间、厂区道路、管网、电缆沟通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 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鑫协环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T2011138《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垫资为凯程公司建设办公楼、研发中心、1、2、4#厂房、废渣分料车间、工业废渣库、1、2、3#预处理车间,总建筑面积为60814平方米,凯程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筹资施工。2014年4月22日,凯程公司因资金困难要求原告全部拆除新建办公楼±0.00以上所有施工工程,在建主要单体工程全部停工,其他零星工程继续施工。办公楼拆除产生的费用按签证审计,所有工程按施工现状审计结算,后期施工未报审的工程量及零星工程由凯程公司审计结算。凯程公司承诺没有按合同及时支付原告的工程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后经审计、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为8933万元。2016年10月21日凯程公司变更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42054930.98元,尚欠46910069.02元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芝系鑫协环科公司股东,认缴7902.40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05%;被告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系鑫协环科公司股东,认缴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7%;被告**系鑫协环科公司股东,认缴17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被告**系鑫协环科公司股东,认缴162.05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94%;被告***系 鑫协环科公司股东,认缴10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9%。故被告**芝、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鑫协环科公司、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均未答辩。 **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2月15日,发包人凯程公司与承包人**建设公司在凯程公司办公室签订《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T2011138),约定:工程名称**凯***厂区工程。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为60814平方米,其中办公楼8935㎡,研发中心15874㎡,1、2、4#厂房11028㎡,3#厂房2947㎡,废渣分料车间4406㎡,工业废渣库4406㎡,1、2、3#预处理车间13218㎡。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厂区总承包。开工日期2011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8日。合同价款5399.1476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积极筹资施工。 2012年8月20日,凯程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联系函,回复**建设公司,因我司资金目前没有到位,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放缓,超出合同范围的工期延续,不按合同约定惩罚;竣工验收事项在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后实施。关于增加工程成本问题,等审计时列出增加的成本事项清单,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增加工程成本费用。 2014年4月22日,凯程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联系函,回复**建设公司:1、你***我司的新建厂区工程,因我司资金困难,***董事长同意新建办公楼±0.00以上所施工工程全部拆除,在建主要单体工程全部停工,其他零星工程按我司安排继续施工;办公楼拆除产生的费用由四方(业主方、监理方、审计方、施工方)签证进入审计结算;所有工程按施工现状严格执行合同进行审计结算;后期施工未报审的工程量及零星工程由我司审计结算。2、经双方协商,没有按合同及时支付贵司工程款的按年利率15%支付贵司利息,双方对账按合同付款节点计算利息,但利息不进入审计报告;审计三方(业主方、审计方、施工方)确认之后还未支付工程款的继续按年利率15%支付贵司利息,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3、项目进入停工期间,项目经理、总工、五大员、现场保安工资及现场维护费用我司同意支付至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2014年7月22日,凯程公司项目部向**建设公司项目部出具工作联系单,告之:经我公司研究决定,贵公司施工我厂区在建工程全部暂停施工,已完成部分积极办理竣工验收,对已完、未完成单体工程按现状进行审计结算,何时复工,另行通知。 2019年9月28日,鑫协环科公司与**建设公司一起召开工程欠款还款协议方案会,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一、对**建设公司提出四个方面的工程款,1、已审核6041万元工程款不存在争议。2、未审核的工程款:会议定为2019年10月8日送审,由审计尽快审核,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3、停工期间 管理人员工资补贴会议定为230万元,直接进入审计报告,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4、财务成本,会议定为2019年10月10日由双方公司领导讨论并确定金额。二、鑫协环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研发中心验收后立即付清2019年新增工程余款和**建设公司各施工班组在法院起诉的六个案例所欠余款及其他农民工工资(含管理人员工资),2020年偿还总欠款70%,2021年付清全部工程款(含财务成本)。三、此次会议后尽快办理研发楼等三个单体竣工验收工作,使资产尽快注入。 2019年11月12日,鑫协环科公司、**建设公司签署《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区项目工程造价确认单》,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8933万元。2020年9月15日,经双方工作人员对账确认,从2012年1月至2020年1月间,鑫协环科公司(凯程公司)先后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2878.65元,欠付44407121.35元工程款。该款至今没有支付。 该厂区工程之预处理1、2、3号车间13218.15㎡,湿法1、3、4号车间10299.75㎡,废渣分料车间3676.45㎡、工业废渣库3676.45㎡均于2014年竣工,澡堂771.92㎡、附属办公楼1063.14㎡于2019年竣工,其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21年4月8日登记为湖北威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4845.47㎡、化验室530.9㎡,其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亦于2019年12月4日登记为湖北威辰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凯程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2014年9月16日变更名称为**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明,鑫协环科公司注册资本17161.1305万元。共有股东45名,其中**芝认缴7902.409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05%;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认缴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3.7%;**认缴17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认缴162.05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94%;***认缴10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9%。鑫协环科公司章程修正案记载,**芝、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出资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T2011138),凯程公司两份《联系函》,凯程公司项目部《工作联系单》,2019年9月28日鑫协环科公司会议纪要,《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凯程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区项目工程造价确认单》,《报审项目确认金额》、《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分部分项工程报审金额汇总》、《明细账查询分析结果表》,鑫协环科公司企业登记查询结果,凯程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 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不动产权情况表》等。 本院认为,**建设公司与凯程公司签订的《湖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凯程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联系函,对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施工内容进行了变动,对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进行了约定,明确未及时支付的工程款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建设公司无异议,上述联系函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亦应遵守。**建设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凯程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鑫协环科公司由凯程公司变更名称而来,应承担凯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确认工程总价为8933万元,已支付工程款44922878.65元,尚欠工程款44407121.35元,对欠付的工程款,鑫协环科公司应当支付,并从双方对账确认欠付款数额之日即2020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建设公司请求从双方召开工程欠款还款协议方案会之日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因该日并非双方约定的付款之日,故作为未付工程款利息计付之日缺乏法律依据。**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鑫协环科公司(***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后,鑫协环科公司仍不支付,且涉案工程不动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已登记于他人名下,说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公司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公司请求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鑫协环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未缴清出资金额,更无法认定各有多少认缴金额未缴清,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鑫协环科公司、陈芝兰、无锡金都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建设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44407121.35元,并从2020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预处理1、2、3号车间、湿法1、3、4号车间、废渣分料车间、工业废渣库、澡堂、附属办公楼、研发中心、化验室等的价款就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35.60元,由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尹 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晶 书 记 员 严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