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2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98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75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2)鄂0982执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