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501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上海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2层E区2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恩斯国际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2023年3月22日,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