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4民终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萝北县***基督福音堂,住所地萝北县***。
代表人:**,职务长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萝北县***基督福音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22)黑04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