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郯薛公路西侧民营经济园区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本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询问其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3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苗
助理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