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山亭支行、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执12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山亭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1XXXX363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6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