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执恢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在90401XXXX3634,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585.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信用社联合社904011XXXX363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63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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