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光明大道4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1807XX。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西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571900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河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893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2月4日、3月28日、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一宗,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长乐集团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4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