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69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金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华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商业文化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庄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宏。
原告***与被告***、***金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华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