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4号地块7栋8层4室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5号楼(华开数科创新中心)3层卡位A区628号(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百瑞达大厦A座13F-C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华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7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予立案。上诉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芳
审 判 员 刘 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