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白会武、邵志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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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9128号之二
原告:白会武,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文战,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阳,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志明,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峰,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匡城路总部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36359T。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权,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女,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95613566。
负责人:斯建东。
原告白会武与被告邵志明、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白会武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裁定,冻结邵志明的银行存款2242526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会武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邵志明、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白会武工程款暂计2486060元;2.判令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白会武承担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函费及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白会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会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8元(白会武已预交76963元),减半收取13344元,由白会武负担。
审判员冯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章巧燕
代书记员蔡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