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吴某1等与四川禾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879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吴某1,女,200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系母女关系),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吴某2,男,200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系母子关系),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女,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禾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西正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AN0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力,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1、吴某2、***、***与被告四川禾智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吴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1、吴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计4473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