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禾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56号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廷,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李茂君从2015年起即担任禾**公司监事,2018年3月起李茂君在禾**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或称项目后期负责人。事故发生后,李茂君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张建忠为其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张建忠与李茂君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张建忠向禾**公司提供劳动。故二审确认张建忠生前与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禾**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宁

审判员  陈红

审判员  石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