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D84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4100107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935.0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