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53号
申请人: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AD84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4100107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1938.1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