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58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3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力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