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810号
原告: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2栋1-4楼、6-10楼。
法定代表人:崔益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880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奇,职务不详。
第三人:徐州昱成金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娜,职务不详。
原告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致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昱成金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维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天晓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