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芝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大蛋业(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1民初1450号
原告: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163941。
法定代表人:陆朝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波新芝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华商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3279552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正大蛋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井边寨村9142110032953249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芝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大蛋业(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0元,由原告武汉千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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