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7民初585号
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娅堃,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支福,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