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66号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
经营者: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街道办事处杨桥街道林工站一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申请人: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金寿园816幢1-402号
法定代表人:毕伟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549.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72549.55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德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549.5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