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呈贡林盟钢管租赁站与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69号
原告:呈贡林盟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4K812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回回营社区三组彩云路与三吕路交叉口。
经营者:何代学,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禹锦,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54257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街道办事处林工站一楼104室,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张志,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呈贡林盟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2内资金632995.8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呈贡林盟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恒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2内资金632995.8元(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内资金63299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马学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飞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