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监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盛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2号楼1单元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46271377。
法定代表人:高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108448X9。
法定代表人:马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盛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将该案指定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9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
孝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湃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李雅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