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建筑业主,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吴铺镇云吴路**。
法定代表人:黄伦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3执64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