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民初25301号
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林路49号附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4198X。
法定代表人:邱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一路20号。
负责人:周炎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瑶,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经过招投标程序,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于2014年6月6日签订《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办公区的信息网络工程系统安装集成工程优化设计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增加了防雷、接地安装工程,双方签订《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防雷、接地安装工程合同》,上述工程均已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军队改制原因,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支付工程款556000元后,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保证金未退还,改制后,明确涉案工程款及保证金由被告支付,被告委托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向原告送达了结算审核意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4091.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两个合同涉及不同的工程项目,原告选择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涉及的款项起诉并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7375.20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辩称:被告已经支付的556000元应予以扣除,双方合同没有保证金的约定,合同内外工程量应分开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弱电系统设计、安装工程的竞标文件载明,竞价保证金100000元,中标单位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竞价保证金。2014年6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弱电系统设计、安装工程经过招投标,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2014年6月6日,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甲方)与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YJY2014-HT03)(以下简称《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歇台子办公区信息网络工程系统安装集成工程优化设计和施工,合同总金额为780000元(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总工期30天。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弱电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5%;剩余合同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的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及质保、违约责任等。
2014年7月23日和2015年1月23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156000元和400000元,共计556000元。
2014年12月11日,上述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委托,于2019年5月出具涉案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意见,审定金额为1093375.20元。
另查明:2017年7月,根据军队调整改革安排,后勤工程学院和军事经济学院共同组建形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原后勤工程学院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概括承受。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意见载明的工程款金额作为涉案工程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双方一致认可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另行增加了工程量。
以上事实,有《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竞价文件、验收报告、转账凭证、结算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后勤工程学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院签订的《弱电设计、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军队调整改革安排,原后勤工程学院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概括承受,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结算审核,双方一致认可结算审核工程款金额1093375.20元,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556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37375.20元,故原告主张工程款537375.2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证金100000元,该保证金系原告交纳的竞价保证金100000元,原告中标后,该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该保证金被告也应予以退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浪潮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737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6.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杨华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