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竞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竞盛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竞盛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泉州市竞盛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要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