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竞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竞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03民初1331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竞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院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8042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祯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竞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诉称,2015年10月16日***与竞盛公司签订《工程合作(挂靠协议)》,约定***挂靠竞盛公司承包晋江SM安泰世界城B、C区11-16#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该工程项目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一切利润归***所有。后2015年11月5日***以竞盛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SM安泰世界城B、C区11-16#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7月案涉工**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7年12月9日***与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未付工程款合计1536997元。结算后,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向竞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192700元,但竞盛公司收到款项后却拒不支付给***。为此,***请求判令:1、竞盛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192700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竞盛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16日***与竞盛公司签订的《工程合作(挂靠协议)》约定,“工程名称:SM安泰世界城B、C区11-16#楼及地下室,工程地点:晋江SM;…任何争议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依法向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文义内容理解,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所述“该所在地”,一般应理解为该条款之前已明确表述过的地址,综合案涉《工程合作(挂靠协议)》内容可以发现,该合同内容仅提及一处地址即“晋江SM”,且该地址亦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双方约定的“该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为晋江市人民法院。本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