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7032号
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
被告: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舒钧。
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嘉德滤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