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13号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开发区黄山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东娟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栋17层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明广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