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3832号之二

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CDTXC1R,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

被执行人:董凤华,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iv>

马立升与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董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一项,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535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仅有少量财产信息,本案已冻结,扣划1116元,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凤华无工商登记信息。

3、根据全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和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董凤华有楼房一处,已被查封,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根据全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和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2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本院再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宪军

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

代理审判员  宋俐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喜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