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任何接到中弈华府32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偿还案件款50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
二、本院2021年09月13日、2021年10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通过法院邮政专递送达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房产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标的50425元。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