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183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32-3-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CDTXC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32-3-402室。

被申请人:董凤华,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中奕华府32-3-402室。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董凤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高唐县安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董凤华所有的价值691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