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22民初160号
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25476882M,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府前大道42-6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群,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虎山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44486306K,住所广东省大埔县三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榕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虎山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6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264.84元,由原告广东绿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德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