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4民初468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鸿盛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云楷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李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张永,男,无固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孙雪梅,女,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永、孙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案件出现了应当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婷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天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